养老院失能老人身上着火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索赔,法院判了
图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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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一失能老人在养老院房间内突然着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林某由于中风导致身体瘫痪,家人无法照护,在一番考察对比后,林某之女王某最终把林某送到了一家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林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特护(重度失能)。
随后双方也签署了《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约定林某之女王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费用,养老院为林某提供养老服务。其中协议特别明确提出“杜绝刀具、绳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院”。
入住养老院期间,林某经常提出要回家,表现出悲观厌世的倾向,经常说一些抱怨甚至有寻死的言论,养老院把此情况告知林某之女王某,提醒她及时到院里来和林某沟通。王某则说等有空了再过去,此事不了了之。
某天清晨,护理员在给林某提供晨间护理时,其他房间的老人按呼叫铃紧急求助。于是护理员将林某暂时固定在轮椅上并嘱咐林某不要乱动,随后离开房间去帮助其他老人。待护理员返回林某房间时,却发现林某身上竟烧起来了。
养老院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也第一时间通知老人家属并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烧伤及吸入性损伤、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事后,林某之女王某认为养老院未按标准提供特护服务,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林某经常表现悲观厌世,有想自杀的倾向,我院已和家属提醒过。养老院发现老人着火后,及时送医治疗并通知了家属,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和家属签署了免责条款,也并非林某死亡的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林某之女王某对养老院的诉请。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服务合同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按特护标准提供对应服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对应级别护理服务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养老机构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而林某着火死亡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养老机构应对火灾、自伤等突发情况制定防范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否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林某为特护,为防止老人在养老院期间发生火灾等意外,根据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养老院内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本案中在火灾现场发现了一个打火机。可以看出,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3、至于养老院主张的免责书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如发生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4、林某监护人与养老院约定的是老人在养老院享受特级护理服务,林某监护人按特级护理交付了相关费用。按照养老院的护理等级及护理工作内容,养老院应为老人提供24小时的专门护理。所以养老院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特级护理工作。事发时,仅有一名护理员值班,而且该名护理员要同时护理多位老人,其中部分老人多是失能。很明显,该养老院未按照特护标准给林某提供相关服务。
5、事发当天,养老院未依约履行专门看护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当天清晨对林某采取了保护措施。虽然养老院说当天把老人林某在轮椅上,是为避免老人因行动不便造成跌倒受伤,但林某身上着火最终死亡,也与被告养老院监管护理不到位存在关联,故被告养老院对此应承担责任。
6、养老院称林某是自杀,证人没有出庭,叙述内容也是听说的,属于传来证据,因此养老院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系自杀。
根据被告养老院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养老院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老人的家属各项损失8.6万余元。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对全院职工和老人都要加强安全教育,并根据院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防范于未然。
2、根据行业标准对老人进行分类分级护理,护理人员要配备到位,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当班或值班人员要加强晚间巡视,尤其是对烟瘾大且不听劝告的老人,更要加以重视。
3、养老院是消防重点单位,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备万一。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降低养老院的风险,并且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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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五年,关注养老领域风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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